蘇俊賓出席行政院會力陳消防法補破網 閣揆允諾研議再補強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天出席行政院會時,針對討論內政部《消防法》應納入新型態的建築與工廠、倉儲建築條件作為考量。(圖/桃市府新聞處提供)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天出席行政院會時,針對討論內政部《消防法》應納入新型態的建築與工廠、倉儲建築條件作為考量。(圖/桃市府新聞處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今(13)日出席行政院會,針對內政部《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時提出建議,針對高風險場所僅僅止於「自主管理」與火災時「揭露資訊」,未如工廠輔導法修正案中,對於工廠與附屬倉儲存放危險物品需要「定期申報」規範,貯存於不同場域的危險物品,將存在明顯的管理強度落差,對於未來稽查管理與火災預防,將存在嚴重缺口,建議中央應針對純倉儲類型納入修法管理;行政院長卓榮泰認同蘇俊賓說法,會中裁示將請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環境部等再研議解決。

蘇俊賓於院會中分享桃園市針對過去十年火災分析時表示,貯存危險物品的倉儲,絕對是高風險的項目之一,以過去一年發生的53件火災,就有32件並非工廠輔導法所列管需要申報危險物品倉儲,其比例超過六成。依據現有的《消防法》修正案,工廠附屬倉庫以外的倉儲,若存放危險物品,只需要記錄卻不用主動申報。

蘇俊賓指出,現階段管理方式較完整是毒性化學物質,由環境部化學雲系統管理,申報制度相對完整健全,《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年修法跟進,規定工廠及其附屬倉庫裡的危險物品資訊也要主動申報,但針對純倉儲類型卻仍未見納管。《消防法》的修法,雖然規範對象列入了這類倉儲,但只要求平時備妥資料於災時提供資訊,仍沒有主動申報之義務。被動受檢跟主動申報最大差別,就是失去了勾稽功能,有危險物品的儲存申報資訊,地方政府就可依據申報數據進行風險辨識,對於事先輔導、稽查與一旦發生火災後的火調原因分析、責任釐清都有幫助,很遺憾這次院會並未納入修法。

蘇俊賓強調,針對上述缺口,桃園市雖然已推動《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準備納管這類倉儲,未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第一批納管的「高風險場所」,以運作危險化學物品、低溫倉儲、易燃物質或工廠附屬違章倉庫為優先公告管制對象,預計有近600家納管。如同環境部對於毒化物的管理邏輯一樣,中央統一要求與單一縣市管理,效果還是不同。不論是危險物品或毒性化學物質,常存在跨縣市存放與流向勾稽需求,如只有一個縣市執行,則將相當可惜,中央法令源頭沒有改,拼圖還是少了最後一塊。

閣揆卓榮泰認同蘇俊賓說法,認為危險物品管理與災防安全有絕對關係,在災害發生或平常的管理都應該加強,因此當場裁示將請政務委員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環境部等再研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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