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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沙灘車引反彈!花蓮業者盼申請專區及執行緩衝期

▲中央認定沙灘車於海岸沙灘活動已涉違反海岸管理法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管制杜絕。(圖/記者王兆麟翻攝資料照片,下同)

中央認定沙灘車於海岸沙灘活動已涉違反海岸管理法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管制杜絕。(圖/記者王兆麟翻攝資料照片,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沙灘車活動場域位於新城鄉加灣以北的沙灘地,該等土地前經監察院 於去年12月29日視察會議確認屬國產署管有之未登錄地,後經行政院於今年5月31日召開之第3次「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認定沙灘車於海岸沙灘活動,具排他性與獨占性已涉違反海岸管理法之規定,並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管制杜絕沙灘車在沙灘活動。

由於中央指示相關各部會需按交通部發布之沙灘車管理指引執行管制,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強力執法,並請法務部協助指派檢察官共同參與,以有效杜絕沙灘車改變沙灘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

花蓮業者認為政策太突然,無疑瞬間扼殺了他們的生計,在全面禁止沙灘車活動前,中央政府應輔導沙灘車產業後續的走向,同時給業者相當的緩衝時間因應。

▲中央認定沙灘車於海岸沙灘活動已涉違反海岸管理法之規定,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管制杜絕。(圖/記者王兆麟翻攝資料照片,下同)

花蓮縣也嚴格取締沙灘車於一般道路行駛。

花蓮縣政府府表示,自行政院的會議裁定未登錄沙灘車之用地屬性後,即盤點縣轄海岸沙灘用地之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經查詢結果,縣轄沙灘地周邊多屬公、私有之一般農牧用地、國土保安林地等,依現行各該土地法規命令之規定,均無沙灘車活動之容許項目,另依交通部「沙灘車管理指引」所列禁止沙灘車活動區域包含道路、河川…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岸及風景區特定區等;至於須經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沙灘車區域則有古蹟、考古遺址(指定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保育類野生動物-海龜及燕鷗產卵棲地、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礦業保留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地方級重要濕地、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山坡地及國家風景區之遊憩用地,惟上開土地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除國家風景區之遊憩用地外,其餘土地均無沙灘車使用之容許。

針對沙灘車專區部分,行政院於第四次會議紀錄中針對花蓮縣政府所提海岸未登錄地是否得以專區方式,俾利後續業者遵循申請活動使用之管理程序一節,行政院再次重申沙灘車活動以導禁兼施方向進行管理,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協助地方政府釐清沙灘車業者於相關專區申請活動使用,針對未登錄地之地權管理部分,未登錄地既屬國有財產(雖非列屬國有非公用財產)仍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於管理國產權責參照現有海水浴場或造林等目之相關租賃契約規定,設法研訂一套相關使用管理辦法俾利沙灘車業者得依法制程序提出使用申請,嗣後如有業者向相關目的主管機關提出使用申請,花蓮縣政府將提供協助輔導業者取得土地使用。

針對媒體批露沙灘車業者的意見,花蓮縣政府於昨日(13日)下午也邀集沙灘車業者召開座談,並表示會將業者意見反映給中央爭取緩衝期,讓業者有時間可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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