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禁師生戀違憲 立委籲「用年齡區分」

▲▼女學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限制師生戀恐違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版#Metoo事件」從政壇一路延燒到演藝圈、教育界、體育圈,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增訂學校的校長與教職員工,在執行教學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意即不能發展「師生戀」。不少法界人士認為,禁止師生戀恐怕違憲。

根據《聯合報》報導,有法官認為,若草案通過,憲法法庭有極大的可能會收到相關的釋憲聲請。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則說,戀愛是保障人性尊嚴、人格權的行為,禁止師生戀本身必然違憲,法律僅能介入「有違專業倫理」的情況。

律師林育杉認為,有些人在高中時就已滿法定成年年齡18歲,並非所有師生戀都是權勢關係,如果在沒有權勢關係的前提下出現的師生戀,受到法律限制,有違憲疑慮。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已針對師生戀問題進行提案,她指出,師生戀的定義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指的親密關係,也就是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的關係,她提案的版本中全面禁止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成年學生則由學校訂定的相關專業倫理和懲處規範。

民進黨受Metoo風波影響重大,趕緊推動修法,黨團書記莊瑞雄更指出哈佛、耶魯等國外名校也禁止師生戀,認為師生間有權勢關係,透過課程指導、分數產生上對下的控制,再進而發展出感情,當然違反倫理。

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修正草案,教育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法增訂考量校長、教職員工在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人際互動上,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故將相關行為納入性平法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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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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