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加班2千小時!大廈管理員上班猝死 管委會判賠35萬

▲▼示意圖,社會,兇殺,謀殺,憤怒,刀,血,犯罪,殘酷,危險,黑暗,死亡,跟蹤(圖/123RF)

▲屏東李姓管理員工時12小時,在值班時突然陷入昏迷,2天後不幸過世。(示意圖/123RF)

記者郭玗潔/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張姓大廈管理員在值班時突然昏迷,送醫急救2天後不治。家屬認為張男每日工作12小時,還需輪早晚班,因負荷過重導致他過勞死,提告向管委會求償職災死亡補償等費用共144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死亡難歸因於工作,不過張男在任職2年3個月中,共加班2148小時,判管委會應賠償加班費31萬餘元,以及沒幫張男提撥勞退金的損害3萬餘元,共要賠償家屬35萬6550元,全案還可上訴。

張男家屬控訴,張男於2019年7月擔任大廈管理員,輪早班時需從清晨6點50分工作到晚上7點,晚班則從傍晚6點50分到隔日7點,因工時長達12小時又需輪班,作息不正常導致身體無法負荷,於2021年10月1日值班時突然在櫃檯陷入昏迷,送醫2天後就宣告死亡。

張男親屬主張,張男月薪約2萬3到2萬4千元,而他在工作時間內死亡屬職災,管委會應依勞基法賠償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加班費,以及未幫張男提交勞退金的損害,共計144萬6857元。

管委會則表示,張男因橫紋肌溶解症造成急性腎衰竭,引發代謝性酸血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但張男工作主要都在管理室櫃台,並非重度勞力工作,且每輪班4天就輪休2天,每次換班皆至少有12小時的休息時間,並不會因工作而導致肌肉受損,張男工時也未違反「保全業參考指引」,認為張男並無過勞情形。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本身身體狀況欠佳,難以認定張男死亡是因為工作負荷導致,不過張男的職務包含許多保全人員以外的工作,非單純只是監督性或間接性工作,應回歸勞基法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之規定,因而計算張男任職期間共加班2148小時,判管委會應付他延長工時加班費共31萬8138元,以及未幫張男提撥勞工退休金的損害3萬8412元,共需賠償35萬6550元,全案還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