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擦撞45萬瑞士名錶受損 騎士求償24萬獲賠119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李姓男子今年5月與另一名李姓騎士發生擦撞,他不滿機車毀損,價值港幣12.8萬(約新台幣45萬元)的名錶也受損,提告求償24萬餘元。不過,橋頭地院簡易庭認為,李男出示的手錶毀損照片並非在事故發生後立即拍攝,難以證實與車禍有關,最終判騎士應賠償119元,全案仍可上訴。

▲▼ 江詩丹頓          。(圖/記者陳雅韻攝)

▲江詩丹頓是瑞士名貴鐘錶品牌。(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記者陳雅韻攝,非本案受損手錶。)

李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今年5月29日上午8時許騎車外出時,因為李姓騎士會車沒有保持適當間隔,與他發生碰撞,導致機車受損,零件修繕費用合計為3855元;此外,當時他的左手戴著價值港幣12.8萬的名錶(廠牌:江詩丹頓),也因為碰撞受損,因此決定提告求償修車費用以及手錶價格換算新台幣的半數,共24萬647元。

對此,李姓騎士表示,對於賠償修車費用、過失比例一人一半、事故發生原因等等都沒有意見,但李男無法證明手錶毀損與車禍有關,況且他的機車也撞壞了,修車費用共2900元,李男應該也要賠償一半金額。

橋頭地院簡易庭認為,經過相關單位驗證,兩車發生擦撞,雙方應各負擔50%的過失比例,加上機車折舊等因素,李男可請求的修車費用經過失相抵,應降為482元。

至於手錶的部分,法官指出,李男雖然提出手錶毀損的照片、購買證明及發票等證據,但該照片並非在事故發生後立即拍攝,況且從警察到場到製作完筆錄之間,都沒有人提及手錶受損一事,因此難以認定是車禍造成其毀損。

法官接著說,李男可求償的修車費用為482元,依據《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李姓騎士也可求償363元的修車費,雙方損害賠償相互抵消,最終裁定騎士應賠償金額為119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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