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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建墓園未事先告知墓主即動工 法官判公所要賠償

▲公所遷建墓園 未事先告知墓主即動工 法官判公所要賠償。(圖/記者陳崑福攝 )

▲三地門鄉公所二年多前遷建墓園工程,未事先告知墓主,屏東地院依國家賠償法判公所要賠償墓主11萬元。(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於2年多前進行公墓更新工程,未事先告知墓主,即發包動工,破壞墓園,造成墓主精神等損失,墓主要求公所賠償未果,依國家賠償法向屏東地院提出請求,法院審決,認定公所有疏失,判決公所必須賠償28位墓主每人各11萬元的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三地門鄉公獲知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等收決書研究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三地門鄉公所於105年底進行公墓更新工程,依規定鄉公所必須公告3個月以上,並以書面通知墓主、設立告示牌等方式告知。但有不少墓主事前並未獲告知,有的還是聽廣播才知道的,聞訊趕到墓園,看到先人骨骸就被挖出放在地上,當場崩潰,痛心不已,後來並組成自救會爭取國賠。

判決書說,鄉公所在遷葬過程未妥善告知,導致當事人無法自由決定遷葬地點及時間,且三地門鄉屬排灣族,排灣的殯葬文化在過去屬「室內葬」,縱使後來有所改變,仍有一定的殯葬文化,當事人無法依其信仰及遷葬儀式自行遷葬,導致文化權受到侵害。公所執行不能免責,依法判決必須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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