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辯閃機車 駕駛和解抗罰仍慘輸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前年12月開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但他辯稱當時是為了閃避機車才會不慎發生碰撞。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監視器影像畫面後,並沒有看見所謂的「機車」,於是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

▲桃園市劉姓男子去年5月間騎車行經桃園區三民路段,遭後方機車鳴按喇叭,在下個路口等紅綠燈時,劉男強行拔取後方莊姓騎士機車鑰匙還辱罵三字經後離去。(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阿哲辯稱是為了閃避機車,才會與行人發生碰撞,但法官沒有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4年12月開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與福國街口,與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到輕微腦震盪等傷害;警員獲報到場處理,認定他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於是製單舉發。

阿哲因為此事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氣,決定提出行政訴訟。阿哲表示,當時右轉專用道突然有直行機車高速駛入,他為了閃避機車,才會不慎碰撞到行人,自己也感到很內疚、自責,事後已經與行人達成和解,原處分處罰過重,希望能撤銷。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經檢視監視器影像畫面,阿哲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已經有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且也沒有看見「高速駛入的機車」,阿哲的車輛近距離搶先通過行人穿越道,接著便與行人發生碰撞。

法官指出,事發當下阿哲客觀上沒有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卻疏未注意禮讓行人,進而導致事故發生,主觀上縱使沒有故意,也難認沒有過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裁罰並無不妥,最終裁定駁回阿哲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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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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