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過去有6次酒駕紀錄,去年1月間他第7次酒駕被查獲,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檢察官也否准讓他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雖然阿輝以需要照顧母親、個人健康狀況等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但屏東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仍裁定駁回。

▲阿輝7犯酒駕,仍希望能獲得易刑處分,但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在2000年至2018年間共有6次酒駕紀錄,2025年1月他又被查獲酒駕,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即本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考量到他已犯7次酒駕,且酒測值非低,應入監矯治,否准他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阿輝報到後仍表明希望能獲得易刑處分,因為他的家中有年邁病母需要照顧,自己也患有無法根治的疾病。不過,檢察官審核後,依舊認為不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否准阿輝易刑處分的聲請,於是他改向法院聲明異議。
屏東地院法官表示,阿輝在前6案中均被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並易科罰金或入監執行完畢,卻仍然犯下本案,可見他再犯率高,對公共往來安全影響很大,自然不能因為「第6次與第7次酒駕已相隔6年多」等理由,就認為他的犯罪行為惡性較輕或已收矯正之效。
法官指出,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經刪除「因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檢察官只需要考量當事人如果不接受有期徒刑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法官認為,經查,本案檢察官執行沒有違背法令、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的狀況,阿輝主張執行指揮不當,顯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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