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師性侵病患、主任性騷住院醫師 監院糾正3機關涉諸多違失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2021年間,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前住院醫師黃信穎於急診診療時,竟以進行「性功能測試」為由性侵女病患;2022至2023年間,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前教授陳思原在兼任台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則利用公務上權勢機會,性騷擾住院醫師。監委調查發現,相關機關處理本案時涉有諸多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提案,糾正國立台灣大學、台大醫院及衛生福利部。

受害之後竟均不敢或不願主動提出申訴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指出,陳思原利用主管身分地位,以言語及不當肢體接觸等方式,對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為性騷擾。然而,台大醫院婦產部忽視部內性騷擾問題,受害者或畏懼遭到報復,或認為申訴無實際效果,於受害之後,竟均不敢或不願主動提出申訴,凸顯台大醫院竟連提供院內女性同仁「安心工作之職場環境」的最基本需求都無法做到,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指出,台大醫院處理本案時,未即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陳思原為相關禁制處分,導致多名被害人於陳思原接受訪談調查後不久,又遭陳思原以「道歉」名義不當接觸,蒙受二次傷害;而禁制處分做成後,台大醫院亦未能落實執行,陳思原依然能固定、持續進出該院婦產部住院醫師研修辦公室,更屬不當。

陳思原受台灣大學聘任並兼任台大醫院婦產部醫師,同時擁有教師與醫師雙重身分,台大醫院於113年調查陳思原性騷事件案並做出大過1次懲處建議後,報請台灣大學續處;但台灣大學於審議時,均不曾且亦無法就台大醫院所為之「大過1次懲處建議」進行議決,使台大醫院相關程序儼然成為冗贅。紀惠容、王幼玲認為,台灣大學及台大醫院長期未能明確劃分同時具教師與醫師雙重職務身分者之行政監督職責,確有違失,應確實檢討改進。

欠缺應處「急診」性騷擾事件之有效隔離方案

針對黃信穎於急診診療工作時性侵病患一事,監察委員紀惠容及王幼玲說明,黃信穎以進行性功能測試之名目,要求A女在沒有護理師陪同的情況下,於診間褪下下身衣著並躺上檢查台,進而趁機實施指侵。案發後A女於急診病床向護理師求助並委由親友代為報案,然台大醫院欠缺應處「急診」場域性騷擾事件之有效隔離方案,致黃信穎事發後竟仍能至急診病床接觸被害人A女試圖說明及道歉,造成A女極度驚嚇與恐慌。

另外,台大醫院針對該案行政調查後,雖予黃信穎記過2次之懲處,卻仍讓黃信穎如期完成婦產科住院醫師訓練。紀惠容、王幼玲呼籲,衛福部允應以本案為鑑,儘速完善相關法制,明確規範終止專科醫師訓練之要件、程序,及適時轉換其他科別訓練機制等事項,以兼顧病人安全及醫師權益。

紀惠容、王幼玲強調,醫師懲戒制度為確保醫療品質和維護病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但現行醫師懲戒,欠缺跨機關通報及橫向聯繫機制,導致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往往因無從知悉醫師有違反性平案件情事,延宕醫師懲戒權行使,衍生懲戒事由罹於時效之爭議。

而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公布至今已逾20年,多數機關均陸續推動完成業管法規之「懲戒/懲處權時效」相關修法事宜;反觀衛福部,迄仍怠於研提相關法規之檢討修正,導致司法實務上出現類推適用行政罰法3年時效之不利結果,殊難貫徹醫師法為維護該職業群體內部紀律,立法懲戒不肖醫師之制度本旨,顯有怠失。

紀惠容、王幼玲表示,目前性騷擾事件查處結果,多僅以「附理由決議」方式通知當事人,而未提供調查報告或評議決定書,難以確實滿足申訴人、被申訴人實務上所需;且機關對行政懲處結果多採取保密,對內亦無進行公告,被害人無從知悉,致其等擔心申訴無果及害怕遭報復的忐忑心情,久懸不下。勞動部、衛福部、教育部、銓敘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允就本案事例凸顯之制度罅隙,研議檢討改進之方案,以臻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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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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