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彰化男獨扛62萬喪葬費 唯一繼承人裝沒事...挨告結果曝

▲彰化男獨扛家人喪葬費。(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彰化男獨扛家人喪葬費。(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男子在家人過世後,獨自負擔了醫療與喪葬費用共計62萬餘元,但唯一繼承人「阿雄」卻對這些開銷不聞不問,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法院審理後,認定基於親屬情誼墊付19項費用,屬於「無因管理」,確實有權要求返還。家祭、火化車紅包及餐飲刪除、端斗、封釘及12萬元手尾錢酌減,判決償還41萬8,424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繼承人神隱,男子無奈扛下治喪重擔

依據判決書內容,原告主張,他的家人因病去世,身後留下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阿雄」。然而,在家人病危住院到後事處理期間,阿雄並未出面負責相關費用。男子念及家人之情,不忍其身後事無人打理,便自行出面支付了死者在醫院急診、住院等等醫療費用,共1萬7,024元。過世後更一手包辦了所有喪葬事宜,從遺體接運、棺木、靈堂布置、火化規費、塔位購買,餐飲費刪除,「端斗紅包」與「封釘紅包」手尾錢等等,共墊付了62萬6,824元。

男子主張,這些費用都是處理死者後事所必需的「繼承費用」,理應從遺產中支出。如今遺產由阿雄繼承,他卻置身事外,已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官判在遺產價值範圍內,返還這62萬餘元。

法官嚴審單據,習俗紅包、餐費遭部分刪減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阿雄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因此法院依法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法官審理,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確實需要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必要的喪葬費用。而親屬基於情誼代為處理後事並墊付費用,在法律上屬於「無因管理」,管理人就有權要求償還費用。

▲▼葬禮。(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獨自負擔家人醫療及死亡的喪葬費用。(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法官逐一審視男子提出的19項費用收據與清單。對於有正式收據的醫療費用及大部分喪葬項目(如禮儀社、棺木、塔位、火化規費等等),法官認為均屬必要支出,予以採認。對於部分缺乏單據或性質特殊的項目,餐飲費因非喪禮結束後的「圓滿桌」,「家祭紅包」及「火化車紅包」應已包含在禮儀社服務費中,認為非必要,予以刪除。

習俗紅包,「端斗紅包」與「封釘紅包」被認為是治喪習俗的一部分,但金額各酌減為1,200元。法官考量死者生前為一般工人,名下財產價值約65萬元,年收入不高,「手尾錢」2萬元為限,而非原告主張的12萬元。因此裁定阿雄須於遺產範圍內償還41.8萬,其餘超過此金額的請求,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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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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