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合作出租帳戶當人頭 她自曝1事成鐵證!下場關5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被指控在2022年10月間與當時的男友阿強(化名)共同商議,將各自名下的金融帳戶提供給詐團使用,因而挨告。雖然小美矢口否認犯行,但她在接受警詢時,曾詳細描述車站置物櫃的操作方式細節,最終屏東地院法官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依法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25萬元。

▲▼ 提款機,ATM,領錢,銀行。(示意圖/CFP)

▲小美否認出租帳戶給詐團使用,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在2022年10月間聽聞當時的男友阿強(兩人現已結婚)表示,有人願意出錢租用帳戶,兩人便共同商議,將各自名下的金融帳戶出租給對方使用;接著,他們一起前往火車站,由小美將提款卡放入置物櫃並上鎖,再由阿強將開鎖密碼、置物櫃編號、提款卡密碼轉告給詐團。

詐團利用阿強和小美的帳戶,向3名受害者施詐,共計騙得30萬餘元。後來受害者們發現被騙,憤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調查,很快便揪出阿強和小美。

小美到案之後辯稱,帳戶是由男友提供給他人使用,她事前毫不知情,也不曾前往車站放置提款卡。但在接受警詢時,她卻能明確說出車站置物櫃的使用方式。

阿強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將一切行為攬到自己身上,同時又說出「不希望小美遭我連累」等話。然而,到了法院審理程序期間,他改口表示,小美事前就知道要將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他也有先告知要出租帳戶,然後兩人一起前往車站,並由小美操作置物櫃存放提款卡。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小美為圖獲利,輕率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淪為詐團人頭戶,導致3名受害者被騙錢,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她否認犯行並推諉責任,至今仍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最終依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她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25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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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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