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灌95」員工加錯油害引擎受損 加油站判賠26萬

▲▼加油站,深夜。(圖/Pixabay)

▲加油站員工加錯油,害柴油車引擎受損,判賠26萬。(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林姓男子於2023年3月20日駕駛妻子名下自用小客車,至基隆市麥金路「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不料員工誤將「95無鉛汽油」加入「限用柴油」的車輛,導致引擎受損。車主劉女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向加油站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加油站需賠償維修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5萬9500元。

判決指出,劉女主張其丈夫於2023年3月20日駕駛其名下車輛至全國加油站公司的「全國新城加油站」加油,員工卻誤加汽油,造成車輛引擎受損。劉女因此請求17萬3000元的維修費用、18萬1500元的維修期間代步費用,以及懲罰性賠償金。

全國加油站辯稱,消保法第51條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旨在懲罰惡性企業經營者,而本案員工誤加油並非故意所致,事後也已積極聯繫並支付維修費用予維修廠商,並無消極不作為之情事,因此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為,維修費用17萬3000元與加錯油事件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應予賠償。此外,法官指出,加油站加錯油品事件屢見不鮮,被告應建立標準化管理流程(如以牌示等方式向消費者確認油品種類),但被告未採取相關措施,因此認定有過失,判決懲罰性賠償金於損害額0.5倍(8萬6500元)範圍內應予准許。

至於代步費用18萬1500元,法官指出,維修期間長達4個月是因車輛為歐洲進口車且使用二手零件維修,期間較長,但該項請求無理由,不予准許。最終,法官判決全國加油站需賠償修復費用17萬30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萬6500元,總計25萬95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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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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