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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8月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新北8月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下同)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為保育本市重要經濟漁獲資源,並促進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新北市政府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啟動蟳蟹繁殖季節管制措施,全面禁止捕撈抱卵母蟹,並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同時禁止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陳列抱卵母蟹。違反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蟳蟹為本市沿近海重要漁獲,每年8月至12月為多數蟳蟹繁殖期,期間若捕撈抱卵母蟹,將嚴重影響其族群資源量。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凡卵粒附於腹側、俗稱「開花母蟹」之個體皆列入禁捕對象。

▲新北8月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撈抱卵母蟹。

為防杜規避行為,規定亦明定不得捕撈、卸下或持有腹甲與胸部未自然連附之蟳蟹,避免部分業者將抱卵母蟹腹甲去除再行上岸。另除繁殖期禁捕外,也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性成熟標準的小型蟳蟹,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以及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石蟳),以確保其能自然成長並繁衍下一代。

漁業處持續加強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保育理念,鼓勵漁民在作業過程中主動篩選蟳蟹,將未達法定體長的小螃蟹放回海中,保留體型大、肉質佳且具經濟價值的成蟹,達成資源保育與漁民收益雙贏。

此外,新北市政府亦不定期前往漁港、漁市稽查,針對捕撈過小個體或違規持有抱卵母蟹者嚴格取締,一旦查獲違規,將依法開罰,共同守護蟳蟹資源,使漁業產業得以永續發展。

▲新北8月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蟳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持續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保育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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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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