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涉不法也該等罷免完再追究」惹議 翁曉玲揭往例:超前告發是事實

▲▼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圖/翻攝自Facebook/翁曉玲)

▲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圖/翻攝自Facebook/翁曉玲)

記者郭運興/台北報導

檢調近日偵辦罷免案偽造文書,國民黨多地黨部遭搜索、幹部也遭到約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6日受訪時稱「就算有不法行為,也應該等罷免案通過再追究」,此話一出,引起外界批評。對此,翁曉玲今(7日)整理「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圖表」指出,其中7案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亦即「中選會在投票日後才移送」,自己不認同偽造連署,若有違規,依法該罰就要罰,但中選會超前告發、執法不公是事實。

翁曉玲表示,今天因為喉嚨沙啞,沒去質詢中選會,自己原本要問的是,中選會就本次罷免案疑涉偽造連署提出告發的時間點,是否有「超前移送」的情事?

翁曉玲整理圖表指出,根據中選會提供的資料清楚顯示,2015年至2024年間涉嫌罷免連署偽造案共8案,其中7案的告發時點是「投票先、移送後」,亦即「中選會都是在投票日之後才移送」,只有1件王浩宇罷免案,雖然是在投票日前移送,但也是在罷免案正式成立後才提出告發。

翁曉玲強調,先聲明,自己不認同偽造連署,若有違規情事,依法該罰就要罰。因這次大罷免案仍然適用選罷法舊法,故若有偽造連署的情形,仍適用刑法「偽造私文書罪」或是「違反個資法規定處理」,而偽造文書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是,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處罰的是結果犯。

翁曉玲表示,一般來說,「提議」及「連署」階段,尚屬行政程序處理階段,選務機關若有發現不合格的連署書,可直接剔除不計,並不會影響公眾利益,各級選務機關、檢調單位都應該保持行政中立,不應超前介入,以免影響人民罷免權的行使。

翁曉玲認為,但是,中選會此次作法不同於以往,在提議連署第一階段後就進行告發,很難讓人民相信沒有政治考量。此外,檢調單位同樣地破壞過去辦案準則,對罷團人士進行強制搜索調查,甚而聲押。

最後,翁曉玲強調,他想所有台灣人都有智慧可以判斷,中選會和司法檢調早已喪失了獨立性和公平公正性,他們根本不在乎人權、憲政法治和人民對司法的觀感。由此可見,大罷免徹頭徹尾就是民進黨想要一黨獨大的政治算計,而中選會、司法檢調等單位,甘作綠營鷹犬,賣力配合演出,可恥至極。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民黨團 召開 陸配人權  不是鬥爭工具 記者會 許宇甄 陳玉珍 翁曉玲。(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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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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