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史上最衰雇主」賠631萬判決廢棄 最高院3度發回更審

▲▼民間司改會「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新法上路」記者會,呂炳宏。(圖/記者季相儒攝)

▲「史上最衰雇主」呂炳宏3人更二審被判處須連帶賠償631萬元,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三審。(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2013年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凶手謝依涵2017年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死者陳進福的家屬向謝依涵、老闆呂炳宏及2名股東提告民事求償,更二審判處呂炳宏3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呂炳宏等人不滿判決繼續上訴,最高法院6日認為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三審。

死者陳進福的家屬向謝依涵、呂炳宏與2名咖啡店股東要求連帶賠償,一審判決謝依涵應獨自賠償死者家屬631萬餘元,但二審卻改判謝依涵、呂炳宏與成立媽媽嘴咖啡店的股東必須一起連帶賠償631萬餘元,呂炳宏因此被網友封為「史上最衰雇主」,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更一審又改判處3人免賠,由謝依涵獨自承擔賠償。

判決又經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再次逆轉,法官認為謝依涵確實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死者,依《民法》188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改判呂炳宏等3人與謝依涵須連帶賠償631萬餘元。

呂炳宏等3人再次上訴。最高法院法官6日審理案情,第一審時已經將媽媽嘴是合夥團體列為不爭執事項,但更二審卻認定呂炳宏3人不是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不符不爭執事項,且直接要求3人用個人身分負責賠償,若3人非合夥關係,應負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為何,更二審亦未說明清楚。

最高法院法官也認為,更二審審理時只根據媽媽嘴提供的咖啡飲品,不符合消保法第7條第1項所定的安全性,就認定呂炳宏等人未盡監督受僱人職務之責,於法亦有未合,綜合上述原因,審酌後決定廢棄更二審判決,全案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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