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女友胸前種1顆草莓...莽男下場慘 罰款18萬否則服刑6月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未滿14歲小女友交往期間,兩人獨自相處時對少女親吻擁抱,還在其胸前種草莓,事後被家人發現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未滿14歲小女友交往期間,兩人獨自相處時對少女親吻擁抱,還在其胸前種草莓,事後被家人發現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去年10月間陳男在少女住處獨處時,對少女擁抱親吻,在未違反其意願下在其左胸種草莓,少女還自拍留念,事後被家人發現一怒提告陳男涉嫌猥褻;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也同意給予20萬元賠償,但陳未依約履行,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4歲的陳姓男子與仍就讀國中未滿14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10月間某日晚間,陳男在少女住處獨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少女擁抱、親吻,還在少女左胸上方種草莓,少女還以手機自拍留念,但事後被少女母親發現,氣得向警方提告。桃園地檢署調查時,陳男坦承犯行,但辯稱未違反少女意願,檢察官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陳男在警詢與檢查複訊時均坦承不諱,與少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少女胸部吻痕自拍照片、被告與少女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佐證,確認與被告犯行事實相符。

法官審酌,陳男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少女,思慮未臻成熟,仍與之為猥褻行為,雖未違背少女意願,仍對於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所為實不足取,陳男雖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即少女法定代理人以20萬元達成調解,但未依約履行,法官審結根據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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