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前司法部長傅政華被判死緩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陸前司法部長傅政華被判死緩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圖/翻攝央視新聞)

▲陸司法部前部長傅政華。(圖/翻攝央視新聞)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宣判,中國大陸司法部前部長傅政華因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根據央視新聞報導,傅政華被控受賄及徇私枉法兩罪。法院指出,2005年至2021年,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司法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

法院提到,2014年至2015年,傅政華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傅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傅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陸前司法部長傅政華被判死緩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圖/翻攝央視新聞)

法院認為,傅政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併罰。

法院說,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還說,根據傅政華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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