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翁騎腳踏車闖黃燈遭撞死 汽車駕駛不起訴理由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恐怖!北市士林區吳姓老翁騎乘腳踏車行經福國路時,因闖黃燈,不慎與王姓汽車駕駛發生擦撞,導致吳姓老翁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往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士林地檢署偵結,認吳姓老翁酒測值達0.56毫克、汽車駕駛行經時號誌為綠燈等,將王姓駕駛予以不起訴處分。

▲▼  士林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北市士林區76歲吳姓老翁酒後騎乘腳踏車上路,與王姓汽車駕駛發生擦撞,導致吳翁人車倒地受有頭部等傷,搶救不治身亡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起訴指出,64歲王姓汽車駕駛今年1月22日凌晨0時3分,行經福國路與福華路路口時,與騎乘腳踏車吳姓老翁(76歲)發生碰撞,吳翁經送醫仍不治身亡;吳姓老翁兒子提起告訴。

挨告的王姓駕駛否認有何犯行稱,車禍前行駛是綠燈,車禍在路口,已經過了斑馬線,汽車左側突然猛烈撞擊,並立刻停車查看,左後照鏡全毀,並指出「汽車左後方躺著一個人,自行車倒在路旁」。

▼王姓汽車駕駛因撞擊老翁腳踏車,導致左後照鏡全毀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  士林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檢方勘驗路口監視器等發現,吳姓老翁所騎乘的車並未裝設燈光裝置設備,且王姓駕駛行經路口時,管制號誌為綠燈,吳姓老翁則闖黃燈,行駛接近路口中間為紅燈,吳翁仍繼續行駛因而與汽車發生擦撞,導致人車倒地。

不僅如此,老翁生化血清檢驗報告,他的酒測值達0.56毫克,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5項、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吳姓駕駛行車時為綠燈,因此難認應負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且無積極證據足認有何犯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因此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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