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不出席台大學倫會 律師黃帝穎:遺憾台大選擇性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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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右)。(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陷入論文風波,台大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今(27日)將再度開會討論林智堅的碩論案,但昨(26日)晚間媒體披露林智堅及其指導教授陳明通不會到場陳述,將以書面說明;對此,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批評,依法應公正並秘密進行的審查會,竟被台大透過媒體放話,選擇性公開內容,令人遺憾並擬究責。

黃帝穎指出,台大學倫會召集人蘇宏達在學倫會召開會議之前,未審先判將林智堅碩論一案視為「醜聞」,涉及未審先判、先入為主,依照《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律師團昨天已經正式提出具狀申請迴避。

黃帝穎表示,《台大學倫要點》對於組織和程序都有明文規定,包括發信通知開會等均列為密件,所以過去律師團並沒有特別去講開會時間,很遺憾地居然被選擇性放話,「我們非常的遺憾,也認為後面是否有咎責的可能,這個部分也在研議」;他指出,台大發出的開會通知列密件,下面還提醒對於程序應該嚴守秘密,所以律師團過去都沒有對這樣的程序做評價,嚴守《台大學倫要點》的要求,結果卻被選擇性放話,他認為這有嚴重瑕疵。

黃帝穎說明,包括台大所有行政機關都一樣,必須「先程序後實體」,唯有公正客觀的程序,在蘇宏達迴避之前,律師團才會考慮讓當事人(指林智堅)出席,在還沒有組成公正客觀的組織之前,不會建議當事人出席。

黃帝穎補充,目前律師團已依法具狀申請迴避,此外,對於陳述意見的內容,已將之前的公證書作為重要的證據,因為依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書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另對於重要時間點,也就是2016年2月1日林智堅已經取得論文的內容,本身沒有抄襲的問題,也具狀送給台大社科院,希望後面有公正客觀的委員會、合法的委員會來做實質審理。

黃帝穎也說,如果蘇宏達直接決議不迴避的話,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將可以提起覆決,也就是還有救濟的問題,如果蘇宏達執意不迴避,林智堅方還會提起後面的救濟。這在法律上一樣有其基礎。

另對於教育部長潘文忠昨稱依法行政等語,黃帝穎說,「我們也尊重教育部這樣的看法,本來就應該依法行政」,其主張也是回歸到法律,並尊重教育部依法行政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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