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隱匿6300萬財產挨罰800萬 敗訴確定!關鍵原因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款項,卻沒有據實申報財產,被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元(2010年和2011年分別裁罰2次)。林益世提告請求撤銷罰鍰,去年敗訴,他不服提出上訴,但昨日(6月30日)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原因是裁罰並未超過最高罰鍰額度,全案確定。

▲▼林益世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圖/記者邱中岳攝)

▲林益世(左前白襯衫者)2次財產申報不實各挨罰400萬元。圖為林益世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的畫面。(圖/ETtoday資料照)

林益世2010年擔任第7屆立委時,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等多筆款項,卻沒在2010年和2011年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反而交給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保管或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直到他在2012年6月26日向當時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自首,整起事件才被揭發。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2次未據實申報財產,依《財產申報法》各裁罰400萬元罰鍰。林益世不服,分別對這2次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自己並非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僅構成情節較輕的違章情形,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故意隱匿行為的罰鍰上限400萬元。

不過,2011年未申報部分已敗訴。而審理2010年未申報部分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目的是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與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的規範,公職人員借他人名義隱匿自己所控制的財務內容,或以其他手法增加財務資訊解讀的困難度,屬於故意隱匿財產行為、妨害人民知的權利,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將這筆鉅款交給母親及妻子保管、藏放,違反當時擔任立委有據實申報財產、以供人民檢驗的義務,監察院裁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400萬元,於法有據,於是判他敗訴。林益世不滿判決結果,決定提出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經審理也認為監察院裁罰並無違誤,最終在今年6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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