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男告新竹市府求償 成功獲判國賠

▲▼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 新竹男提告求償!成功獲國賠。(圖/翻攝市府官網)

▲新竹市府社會處因公告揭露個資,需賠償民眾5000元。(示意圖/翻攝新竹市府官網)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北一名男子因離家沒收到新竹市府社會處寄發的2萬元處分書,遭官網公告處分書公示送達,已發生效力,未料因此揭露男子姓名、生日、戶籍地址、身分證前7碼等個資,遭提告求國賠2萬元。法院認定市府該公告確實過度揭露個資,侵害男子隱私,判新竹市府須賠償5000元,同時,這也是國內首起公示送達遭求國賠違法首例。

男子因在臉書張貼資料被檢舉,被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要求說明。不過因為男子並不居住在戶籍地,因此收不到相關通知,後遭社會處裁罰2萬元,但處分書仍持續被郵局退件;為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社會處需將處分書公告在新竹市政府官方網站上20日後,才具公示送達效力。

男子在市府官網上看到記載他全名、生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號前7碼的公示送達文書後,認為市府公示送達揭露的個資已過度侵害他隱私,提告請求國賠2萬元。

新竹市政府雖抗辯,機關對公示送達函文中的個資隱蔽程度有行政裁量空間,且文件中已隱匿身份證字號後3碼,未逾越比例原則,並無不法。

不過,法官認為,雖法律無明文規定公示送達內文應如何特定應受送達人的資訊,然公示送達目的僅在於通知民眾可隨時領取裁處書,因此機關在使用資料時,仍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為宜。

同時法官也發現,市府其他局處公示送達函僅揭露受送達人姓名的第1、3個字,即足以讓當事人辨認,認為市府確實有過度揭露個資,已逾越執行公示送達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認定新竹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不法侵害男子隱私權,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元。至於男子要求公文下架為無理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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