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恩恩爸帶走錄音檔? 律師批新北曲解法令

▲▼恩恩爸求81分鐘音檔「身心俱疲」 問新北市府:正常溝通這麼難嗎?。(圖/翻攝恩恩爸臉書)

▲恩恩爸昨天親自到新北市府拿相關資料。(圖/翻攝恩恩爸臉書)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中和2歲男童恩恩案持續延燒,恩恩父親2日一早親自到新北市府拿相關資料,但新北市消防局針對為何不能將音檔帶回家,解釋是因受限《政府資訊公開法》、《通訊保障法》,無法提供錄音檔。不過,台灣永社理事長、律師黃帝穎批評,新北市府曲解《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張涉及公務員隱私拒絕提供音檔,擺明曲解法令,於法於情都不該硬卡恩恩爸。

黃帝穎稱,中和兩歲男童恩恩的爸爸,為還原小孩最後階段的真相,已順利取得衛福部提供的1922錄音,但新北市政府卻拒絕提供錄音,新北的理由竟然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隱私的限制公開,這根本是曲解法令。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對此,黃帝穎指出,公務員以公務電話處理公務,這是公權力行使,沒有公務員私人隱私可言,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稱涉及公務員隱私,拒絕提供錄音給恩恩爸,就是擺明曲解法令。

黃帝穎表示,可能有隱私權期待的,反而是打電話到新北市政府的人民,但今天申請錄音的就是打電話進來的人民(指恩恩爸),新北市政府就沒有理由說「這涉及你的隱私,所以不能給你」,否則是更嚴重的曲解法令。他強調,恩恩爸只是想還原小孩最後階段的真相,衛福部依法坦然提供錄音,於法於情,新北市政府真的沒道理硬卡恩恩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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