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教保員體罰霸凌幼兒「終身不得聘任」 立院修法堵兒虐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在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後完成立法修正。(圖/記者湯興漢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主持議事。(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除新增教保人員不得不當對待幼兒,違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並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消極資格規範」,曾有性騷擾、體罰、霸凌幼兒者應予解聘、終身不得聘任,若違法得處機構負責人最重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為確保幼教現場托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工作權益,三讀條文擴大園長資格採計範圍,明定201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服務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理人員的代理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園長資格的服務年資。

另為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在罰則和罰鍰額度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另外,三讀條文參考《教師法》,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對於曾犯《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罪、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三讀條文並規定,若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的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台灣民眾黨立委邱臣遠三讀後發言表示,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間教保機構不當對待兒童的130多件案件中,以教師體罰學生66%最多,另外還有po網公審、丟入黑室關禁閉等不當處罰,但現行法規未訂定對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的罰則,本次修法納入罰則後,應能大幅改善,不過仍對法規沒有明定分級處罰感到遺憾。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教保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過去發聲教保員不當對待時,只能依照《幼教法》規定進行裁處,這樣的做法嚴重不足,修法後明定不當管教的類型,期待修法可照亮孩子的未來。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說,此次修法納入獨立調查機制、代理人員法制化等規定,並呼籲教育部應省思,為什麼大學、五專相關科系願意投入幼教職場的這麼少,應該增加在職進修機制,保障從業人員權益。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