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廟產歸屬爭議!立院拍板宗教不動產暫行條例 施行後2年內申請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呂晏慈攝)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0日召開,並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過去宗教團體購置、受贈的不動產,無法登記在該團體名下,導致產權歸屬糾紛,因此訂立本暫行條例,施行後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申請,保全財產不淪為私有。

徐國勇解釋,過去宗教團體所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因無法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隨著時間推移,導致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因此訂定本暫行條例,規定施行後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申請,藉由囑託不動產更名或限制登記之行政作為,保全財產不會淪為私有。

內政部表示,暫行條例施行後的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交由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相關文件經公告無異議後,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予宗教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達到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移轉不動產的法律效果。

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有產權爭議,還是必須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民政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例如原住民保留地,依法不能讓不具原住民身分者持有,就不適用暫行條例之規定。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也僅是在暫行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並不會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的政策。

內政部呼籲,為協助宗教團體申請,已規劃於「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專區,讓宗教團體可先填資料並自行檢核文件完備後,再列印紙本向地方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內政部並呼籲,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務必把握時限,在本暫行條例施行2年內儘早提出申請,以減少相關私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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