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A走現金33萬!1晚狂刷2萬遊戲點數...免坐牢代價出爐

▲▼ 千鈔,鈔票,提款機,現金,現鈔(圖/記者劉維榛攝)

▲北市李姓男子在連鎖超商擔任店員,竟監守自盜,更利用獨自值班利用店內IBON機檯盜刷遊戲點數。(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區1家連鎖便利商店李姓店員,利用獨自上班時間,將收銀機現金33萬7000元竊走,甚至基於背信犯意,操作店內的ibon機檯,購買遊戲點數,導致店內營收短缺少了3萬1000元的代收款,王姓老闆得知後憤而提告,堅決不原諒。士林地院審結,依業務侵占、背信罪,判處李男有期徒7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王姓老闆加盟2家超商門市,雇用李姓男子當店員,豈料李男在2020年11月19日利用值大夜班,只有他1人顧店,竟將櫃檯收銀機、保險箱的現金11萬8000元拿走,更基於背信犯意,操作店內ibon機,購買5000元遊戲點數並列印代收繳款單後,未繳付並將款項放入收銀機內,直接以條碼機感應代收繳款單上條碼,列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導致該A門市當日營收短缺5000元。

2021年3月28日再次利用大夜班,於另家超商門市將收銀機的21萬9000元占為己有,以同樣手法1晚操作店內ibon機檯,購買4000元、1萬元、6000元、6000元共計2萬6000元的遊戲點數,導致B門市當日營收短缺2萬6000元的代收款項。

王姓老闆發現後憤而提告,李男在審理時也將侵占的11萬8000元及遊戲點數5000元還回去,但王姓老闆仍相當憤怒,堅決不原諒他。

法院審酌李男因貪圖小利,未忠職守,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保管的款項,行為已破壞人際信任,並侵害雇主的財產法益,考量犯後態度佳,目前從事餐飲業、月薪約2萬4000元、單身等,依業務侵占、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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