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公布石木欽案調查報告4項疑義 2月19日開委員會決定是否續查

▲▼由左至右分別為監委高涌誠、蔡崇義、王美玉。(圖/記者袁茵攝)

▲由左至右分別為監委高涌誠、蔡崇義、王美玉。(圖/記者袁茵攝)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石木欽案時,發現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檢調高層往來密切,使法務部及司法院日前公布調查報告,並送至監察院調查。原本監察院表示,要將法務部調查報告退回,但到了記者會進行時,改為2月19日再召開委員會做決定,看是要續查或立新案。

原本監察院在20日上午11時發出採訪通知,提及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錯漏百出,且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與司法院辦案態度大相徑庭,因此將法務部調查報告退回,續行查處。然而當監院於20日下午3時30分召開記者會時,監察院司獄會召集人蔡崇義表示,要到2月19日再召開委員會做決定,集合委員會意見,決定是要續查或立新案。

監委王美玉則說明,針對法務部願就「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重啟偵查,監察院表示肯定,但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初步審視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調查報告,相互比較發現有疑義。

監察院也公布疑義部分,如下:

一、司法院與法務部調查證據主要仍是以監察院前調查資料為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並未提供相關影本給各調查機關,僅利用109年9月30日一天時間,由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調查機關至台北地檢署閱卷,各機關所獲得「授權調查範圍大小」與「調查積極性」不無疑問。

二、台灣高等檢察署部分:其以109年12月30日檢紀淡109調582字第1090001451號函,業將檢察官調查報告加密,保密期限至119年11月20日解密,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依法不得公開,然該調查報告與司法院調查報告相比較,「記載事項」涉及翁茂鍾記事本部分,均為簡要摘錄並不將其他關係人姓名揭露,例如「1997.2.27 1900 富山日本料理 ……曲鴻煜……」均完全無法瞭解事件概要與因果關係,且均未將相關證據附卷過院。

三、法務部調查局部分:調查報告係交由調查局政風室負責,監察院初步研究發現該調查報告錯誤百出,並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情節如下:
(一)與司法院長達155頁調查報告相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僅有24頁,調查過程極為簡略,所有證據均未移送監察院備查。
(二)與司法院調查報告不同,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忽略因果關聯性與各書證間的關係,並非立於監察院調查報告續行查處。
(三)調查局調查報告「研析比對」並無認定秦台生違失情節,卻認定有內線交易嫌疑情事,相互矛盾:
1. 88年百利案(第14頁至第15頁),不調查秦台生與本案關聯性的待證事實,未查明收受怡安股票情形與87年10月6日匯款金額與股票數不同情事,忽略諸慶恩案立案過程的實質正當性,竟稱「經查本案偵辦過程均符合本局偵辦規定。」、「本案偵辦詳情與秦台生書面說明及訪談供述內容均尚相符。」、「秦台生雖時任台北市處機動站主任職務,惟尚查無秦員有介入案件偵辦之具體情事。」顯未查證記事本的因果關聯與案件關係。

2. 90年怡安案(第15頁至第16頁),不調查秦台生是否關說新竹縣調查站介入案情,反而將翁茂鍾在台北地檢署接受偵查時,就其前於91年1月18日與秦台生在艾德華餐廳餐敘關說情節規避搪塞之詞「詢問過程客氣一點」奉為圭臬,反認為監察院調查有「時間錯置」的情形,調查局違反證據法則,並未附有證據以實其說。

3. 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相關研析意見,既然並無認定秦台生違失情節,為何調查報告肆、調查結果部分確以「秦台生疑涉違法介入個案之立案、調查、移送及有內線交易等刑事不法情事部分:擬函報臺北地檢署處理。」(第18頁)、「秦台生疑涉行政責任部分,另由本局依法議處。」(第19頁),顯然研析意見與調查結果相矛盾。

4.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對於秦台生以其姊購買聯亞股票,及退休後任職翁茂鍾公司獨立董事等關聯性,均未調查。

(四)由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漏部分,顯見根本未按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揭露部分,詳實調查,詳情如下:
1. 王北齊,依監察院報告所載,王北齊於103年至107年間收受襯衫10件(逾5次)。
2. 楊師宏,依監察院報告所載,楊師宏於96年至99年間收受襯衫6件(逾5次)。
3. 柯尊仁,依監察院報告所載,柯尊仁於95年至104年間收受襯衫23件(逾5次)。
4. 張濟平,依監察院報告所載,張濟平於98年至107年間收受襯衫21件(逾5次)。
5. 上開情節監察院調查報告從未記載,法務部調查局顯然並未詳細研閱本案調查報告,理由何在?

王美玉也提及,有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委員指出,有關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查卷暨贓證物資料,目前尚無任何機關取得相關全卷資料影本,其理由何在?

王美玉與監委高涌誠呼籲,高檢署解密報告,而北檢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查卷暨贓證物資料這2個卷,知名人物與監察院無關,監院會以應遵守倫理規範的司法人員為主。

高涌誠提到,「我們監察院願意當壞人,可是他們連壞人都不願意讓我們當!」至於會不會有對方覺得東西敏感別給監察院,「我是覺得不用這樣子!」反而有些事情適當澄清後,可以還給一些人名譽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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