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正草案預告60天 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發展環境

▲▼臺北文創大樓,誠品生活,誠品行旅,松菸文創。(圖/記者湯興漢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大幅修法,將改善文創產業環境。(示意圖/松菸文創,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2010年立法,至今仍未大幅修正,過去4年相關文化內容產業政策已大幅轉型,為了優化文化產業整體發展環境,首先於2019年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同步啟動《文創法》修法工程,經多次跨部會及專家諮詢會議,文化部於今(12)日正式預告《文創法》修法草案,草案今起預告60日,預告期滿後文化部將再依各界意見進一步研修後,並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此次預告修正草案版本,著眼於全球化數位時代之前瞻願景,將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等「四大面向」,優化文化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有助於強化健全文化金融體系、促進產製量與產製品質提升、健全文創產業跨界媒合加值機制、拓展海外通路及強化文化國際傳播等,以厚植我國文化經濟軟實力,以作為未來研訂相關政策或計畫時可資遵循之上位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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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示,《文創法》修法幅度相當大,並重新架構各章節,修正條文共計16條,並另新增3條,以放寬政府協助、獎勵、補助事項之範疇,以及優化文創產業可獲得之投資抵減和租稅優惠等機制。

此次《文創法》修正草案共包括總則、基礎環境、原創開發與流通利用、資金引進及附則共五章31條,各章修正要點如下:
 
環境面:揭示本法以建構文化創意產業生態系,厚植文化經濟實力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條);揭示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之原則(草案第2條);改以生態系發展階段定義文創產業,並因應產業環境快速變遷,且鑒於各產業別相互跨域創新發展之趨勢致難以限於定義為某項產業之實務,爰刪除現行15+1產業別之規定,修正為5+1個領域別之方式定義文創產業(草案第3條),未來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訂定公告各領域別涉及之文創產業,以保留因應環境變遷之快速反應彈性;同時,就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文創事業得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事項範圍之規定,除整併修正各款文字之外,另更放寬增訂國際合資合製之促進、文化傳播內容平台之發展、環境永續發展之產製升級等事項,亦納入政府支持範圍(草案第10條)。
 
產製與及資金面:放寬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鼓勵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消費之鼓勵方式(草案第14條);放寬營利事業對文創產業相關捐贈於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認列限制(草案第26條);考量文化創意產業研發創新態樣之多元性及人力在研發創新中亦為相當重要的關鍵,爰明定文化創意事業適用之投資抵減範圍與稅額抵減計算方式(草案第27條);增訂投資抵減條件及稅額抵減計算方式,鼓勵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草案第28條)。
 
通路面:增訂推動建置內容智慧財產授權媒合資料庫與服務平台等文化創意加值機制(草案第19條);增訂政府強化本國文化傳播權,促進文化內容傳播平台發展之規定(草案第21條);揭示為強化國家文化品牌、拓展海外通路,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責法人協助產業國際接軌(草案第22條)。
 
預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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