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世杰遭控違反選罷法案 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立委黃世杰去年在桃園第二選區選舉期間遭指控涉及賄選案,桃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立委黃世杰去年在桃園第二選區選舉期間遭指控涉及賄選案,桃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黃世杰去年參選桃園市第二選區時遭指控在大園、楊梅等地區宴請環保志工、或透過重陽敬老向年長里民爭取支持,私下贈送腿庫飯等方式有行賄之嫌;桃檢認為,經查環保志工案係由環保志工小隊買單、重陽敬老發放腿庫飯則由里長向區公所申請單據核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黃有行賄事實,檢方16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41歲的黃世杰獲得民進黨提名後,參選桃園市第二選區立委選舉,但爭取提名時被指控於去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大園區某里舉辦環保志工旅遊,在中壢區某餐廳宴請志工,黃逐桌向志工敬酒並爭取支持,被指私下以每桌3千元宴請志工已涉嫌賄選;同年10月4、5日在楊梅區舉辦重陽敬老活動,私下贈送長者價值200元至500元不等腿庫飯每人一份向有投票權里民爭取支持也涉及行賄罪。

檢方認為,環保志工餐會部分係由大園區環保志工小隊買單,並無黃出資情事;重陽敬老贈送腿庫飯,則由里長向楊梅區公所上簽9千元購買腿庫飯之經費,里長也檢具單據核銷,並有區公所相關單據資料可證實,以上兩項指控均難以認定黃有賄選之事實,因證據不足,復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檢方偵結予以黃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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