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N號房嚇壞婦團!藍綠修法嚴懲性侵竊錄 有期徒刑7年起跳、重罰300萬

▲▼示意圖,社會,暴力,性侵,濫用,成人,害怕的,突擊,刑事,暗,絕望,恐懼,手,恐怖,女,犯罪,死亡。(圖/123RF)

記者陳家祥、林銘翰、楊蕓/台北報導

南韓N號房性剝削事件引起全球關注,駭人聽聞的網路性剝削案讓國內婦女團體驚嚇與憂心,向藍綠立委反應希望透過專法或修法方式,針對性侵與手機錄影拍攝上網等犯罪行為祭出重罰,以杜絕N號房在台上演。

根據藍綠立委的目前規劃的修法,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準備提出《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對於未經允許偷拍到任意散布,全數加重刑責,最高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提案修法在《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中增列「過程竊錄犯之者」,最低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法令輕 嚇阻效果不足

根據國內現行法令,對於萬一南韓N號房事件發生在台灣,相關偷拍、傳播行為僅能透過《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規範,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至於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者,也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示意圖,性侵,社會,害怕,逃避,囚犯,罪犯,犯人,蕭條,鬱悶,沮喪,挫折,男人,可悲,頹廢。(圖/123RF)

尤美女:性私密要不要定專法?

民進黨前立委尤美女也表示,婦女團體希望重視的重點在是不是要針對性私密定專法,如果有專法,是不是性私密要受法律的保護,針對這個部分要去加強,而不是單純加重哪個刑責。

尤美女指出,個人的性私密是不是應該被保護,這部分目前的法律是不足的,沒有規定的很清楚,是不是應該規定清楚,用各種不同法律來處理,被害者最關切的問題在影片能否即時下架,但業者下不下架問題也很複雜,他不知道是不是兩者間牽涉到交易不成問題,也有言論自由跟性私密的問題。

尤美女也以對比南韓與台灣為例指出,台灣經過婦女運動四十年努力,2004年有了性別教育法,民眾對人的尊重比較有正面,不過,經過同婚公投,又把性別教育汙名化,面對這種倒退的現象,對人尊重、性自主的加強教育非常重要,「當你尊重一個人的時候,怎麼忍心去看人被凌虐、去轉傳這種影片?」

民進黨版本:最重坐5年牢、併科罰金300萬

對於婦團的發聲,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也積極草擬《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根據初步草案規劃,未經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以他法紀錄他人之性隱私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下罰金,但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七、攜帶兇器犯之者。八、意圖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之用者。九、意圖營利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至於散播內容者,若未經同意將他人性隱私內容傳送予特定第3人,或以他法使特定第3人觀覽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在「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部分也將加重其刑至2分之1。若未經同意散布、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國民黨版本:竊錄犯有期徒刑從7年起跳

在國民黨部分,立委洪孟楷也表示,智慧型手機可能成為犯罪與威脅工具,他已經提出修法,將《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中,增列「過程竊錄犯之者」,最低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及早防止台版N號房事件發生

洪孟楷說,加害者在犯罪過程中拿手機錄影,顯然是惡意想拿影片進一步威脅被害人,殺傷力不小於兇器,目前針對性侵過程竊錄影片的行為,規範於「妨害秘密罪」,最高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此外,刑法第222條自民國88年修正過後,至今已逾20年未修正,時空背景環境已經與當時不同,是時候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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