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酒後「牽」機車挨罰9萬+扣照3年 他不服!法官駁回:排氣管還發燙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李姓男機車,去年9月間看見東港警分局在雙園大橋設置路檢,執行攔檢酒駕勤務,他牽著機車欲通攔檢點,但身上飄出酒味,警方進行酒測,酒測值雖未超過0.24毫克,無法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依法開出9萬元罰單,吊照3年,他不服聲明異議;法官審理,根據警方當時告發時觸摸到機車排氣管還發燙,認定他先前已騎乘過機車,駁回異議之訴。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資料照)

▲李姓男子不服酒後「牽」機車被開罰9萬+扣照3年,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排氣管還發燙,顯見先有騎乘過該機車駁回 。(圖/示意照,下同)

李姓男子異議書說,去年9月間,他「牽」機車行經雙園大橋時,遇到東港警分局在該處設置攔檢點,進行酒駕攔檢勤務,引起警方注意上前「關心」,他回答因機車故障,才「牽」著機車欲修理。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資料照)

但警察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未超過0.24毫克,未達違反公共危險罪嫌,未移送法辦,事後卻收到一張9萬元罰單、還要吊照3年,他以當時機車故障,需要修理,遇警攔檢前根本沒有騎乘機車,是用「牽」, 「喝酒不能牽車嗎?」,被罰得莫明其妙,令人不服,請求法官撤銷該裁決。

法官檢視警方提供事證,發現警方對李進行酒測時,還觸摸過李所「牽」的機車排氣管,還很燒燙,認為李縱然機車故障,帶通過警方攔檢點前時沒有騎乘機車,但先前已騎過,非一開始即「牽」車,已有酒駕事實,,駁回他的異議。全案還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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