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ld Apollo」(金阿波羅)董事長許清光當時澄清,爆炸呼叫器非台灣製作。(圖/記者黃宥寧翻攝、翻攝自X)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2024年7月,黎巴嫩發生呼叫器連鎖爆炸事件,造成9死、逾2000人受傷。外電報導爆炸呼叫器機身商標標示為台灣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引發國際關注。事後,多名外籍受害者與家屬跨海來台提起民事求償,士林地院認原告代理權文件未補正,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訴訟救助及假執行聲請,並未就爆炸責任作出實體判斷。
裁定指出,本案原告包括Ahoud Shamas、Ali Akbar Zein、Bayan Taha、Fatima Ayoub、Hadi Shamas、Hassan Zeinoldin、Hussein Dakhir、Narges Baydoun、Rawan Al Mousawi、Rayyan Thurayya、Zahra Fazel、Zahra Shahaza、Zeinab Mastrah等多名外籍人士,對金阿波羅公司及其負責人許清光、員工吳玉蓁提起民事求償。
法院指出,原告多居住於國外,起訴狀及訴訟救助聲請狀均未由原告本人簽名,代理律師亦未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委任書;被告方對委任文件真實性提出爭執,法院認無法逕認代理權合法存在。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訴訟代理人於最初訴訟行為時應提出委任書;若委任書於國外出具且遭爭執,須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然而,法院曾於202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40日內補正經認證之委任書,惟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未提出正當理由,認定起訴與訴訟救助聲請均不合法,裁定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因失所附隨基礎,一併駁回。
士院裁定,本案訴訟費用及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原告負擔。若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須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法院強調,本案僅就程序要件作出裁定,未就爆炸事故責任歸屬作出實體判斷。
針對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士檢國安專組2024年11月偵結指出,涉案AR-924型號呼叫器係由跨國集團Frontier Group Entity(FGE集團)自行設計研發,並於我國境外製造生產;金阿波羅公司僅曾授權FGE集團貼牌使用商標。
檢察官確認,該型號呼叫器未有自台灣出口紀錄,亦未發現國內廠商或個人涉入製造、交易或運送過程。檢調單位並清查資金、外匯交易、通訊紀錄及進出口資料,未發現違反《資恐防制法》等不法情事,認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依法簽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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