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等紅燈一直line「全都錄」 罰款上訴被打臉:再繳千元

▲▼少女滑手機被開單            。(示意圖/記者洪正達攝)

▲高雄蕭姓女騎士等紅燈被開單不服,上訴到地院、行政法院均被駁回,不但罰單照付外還要繳交裁判費。(示意圖/記者洪正達攝)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女騎士2018年7月間因停等紅燈時滑手機,遭警方蒐證後開罰1000元,事後女騎士不服,向高雄地院請求裁撤遭到駁回,後續又上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後,法官以警方以高倍望攝影機拍到她送出LINE貼圖,認定她停等紅燈滑手機的事實存在,因此維持一審原判,女騎士除了原本的1000元罰單外,還須繳納1050元的裁判費。

蕭姓女騎士去年7月10日晚上,騎機車在新興區民族、中正路口停等紅燈時,因滑手機被開罰,蕭女認為當時她將機車停在道路最右側,且車流量不大的情形下,警方未前來攔停,反而以攝影機攝影再截圖,明顯便宜行事,便請求高雄地院將處分裁撤,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當時正值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員警開單也遵守了「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原則,在整個蒐證、開罰的過程中並不妥,因此駁回她請求。

▲▼少女滑手機被開單            。(示意圖/記者洪正達攝)

沒想到蕭女收到判決後仍然不服,又再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但法官審理後仍維持一審時「警員開單於法有據」原判定讞,蕭女除了原先的千元罰金外,還要多繳1050元的裁判費。

新興分局表示,民族、中正路口原本就是車多路段,當時員警發現到少女滑手機後,因屬於下班車多壅擠的時間,顧及到往來車輛安全及交通秩序,決定錄影後截圖開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開車或騎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駕駛人開罰3千元,騎士則罰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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