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教唆洩密案「最終結果」出爐!更審宣判無罪確定

記者吳銘峯、劉昌松/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改判刑4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審於12日上午10點宣判,馬英九無罪確定。由於依照《刑事訴訟法》新修正的規定,本案於高院更審後即定讞,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

▲▼前總統馬英九。(圖/記者陶本和攝)

▲高院12日更審判決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無罪確定。(圖為資料照/記者陶本和攝)

本案由台北地檢署於2016年3月間起訴,北檢認為馬英九要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偵查中的機密,涉嫌教唆洩密等罪,提起公訴。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後,認為馬英九的行為,主觀、客觀上均該當教唆洩密的構成要件,但因馬英九行使憲法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阻卻教唆洩密違法,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柯建銘及律師申請調閱馬英九前秘書,林有振的執勤表及手機定位紀錄,認為可釐清到底,馬英九有沒有打電話給黃世銘。(圖/記者林世文攝)

▲立委柯建銘多次出庭關心馬英九洩密案。(圖為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馬英九從黃世銘聽聞知悉之秘密,無關五院間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另外此祕密乃立委柯建銘所涉個案,有權責機關處置其法律問題,無關乎五院權限行使爭執。二審更認為,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並未依此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故不應認定馬英九得據此規定阻卻違法。二審逆轉認定馬英九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高院還痛批馬英九,身為國家元首,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但卻未能恪遵法紀、輕率予以洩密,「顯然不足為表率」。

案經撤銷發回,依照《刑事訴訟法》新修正的規定,本案於高院更審後即定讞,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高院更審由審理太陽花學運案二審,將林飛帆、陳為廷等22名被告全數判決無罪的女庭長張惠立中籤。案經約半年的審理後,更審於12日宣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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