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103-1!交部提6作法回應了 「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Uber條款倒數!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駛自救會21日下午3點至6點,召集萬人走上凱道抗議,怒吼撤回103-1惡法。對此,交通部晚間提出6點回應,強調Uber合作租賃車已非當初承諾營業方式,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間的公平競爭,並期盼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也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繼續提供載客服務。

▲▼抗議惡法,萬名Uber司機上凱達格蘭大道陳情。(圖/記者李毓康攝)

▲抗議103-1惡法,萬名Uber司機上凱達格蘭大道陳情。(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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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出,106年2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指出,對於「……Uber公司亦贊同以合法『租賃業者為營業主體』、Uber公司提供派遣技術方式,規劃未來合作服務之方向」表示樂見,但是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以來,從廣告促銷、招募駕駛並媒合靠租賃車行、媒合車輛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提供乘車優惠、乘車費用定價等,都是由Uber主導決定,更有駕駛向租賃車行按月租車接受Uber派遣外駛攬客,此模式如同「穿著租賃車的外衣、作著計程車的生意」,已非Uber當初所承諾的營業方式。

▲▼抗議惡法,萬名Uber司機上凱達格蘭大道陳情。(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強調,103-1修法是為讓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回歸原有的營業本質。(圖/記者李毓康攝)

由於Uber以租賃車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離峰以低於計程車運價搶客,更有租賃車在熱點排班等候派遣,且車輛無限制成長,造成與計程車客運業市場重疊,確已造成不公平競爭,扭曲小客車營業市場秩序。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目的,只是要落實分業管理,讓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回歸原有的營業本質,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抗議惡法,萬名Uber司機上凱達格蘭大道陳情。(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提出6點作法回應陳抗,期盼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也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繼續提供載客服務。(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表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草案預告以來,公路總局於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分區座談會,聽取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意見,交通部也分別於4/9邀請Uber、4/17邀請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4/19邀請代僱駕駛自救會、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代表開會討論,交通部歸納重點如下:

1.租賃車駕駛與計程車駕駛都是政府首要關懷對象,落實分業管理,交通部會確保每一位駕駛開車賺取收入的權利。

2.落實分業管理,在納管小客車租賃業透過網路科技平台提供即時、短程載客服務者。小客車租賃業者車輛約有17萬輛,據Uber稱與其合作之車輛約1萬輛,僅佔6%,絕大多數小客車租賃業者不受新規定影響。

3.前述受影響之1萬輛車輛及駕駛,交通部將輔導其轉入多元化計程車。駕駛考執業登記證可繼續開Uber Taxi,生計不受影響;車輛掛計程車車牌,可保持原貌,不須換黃色,繼續提供「類Uber、合乎國內法令規定」之運輸服務。

4.輔導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據現行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其成立門檻不高。Uber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即可合法派車。

5.目前計程車空車額可完全吸納現有1萬部Uber租賃車,交通部也會協調計程車客運業界公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繼續提供載客服務。

6.有關Uber及代僱駕駛提議新訂網約車專法部分,現行多元化計程車即是以網路科技平台媒合駕駛與乘客,已有相關規定可資遵循。

▲▼抗議惡法,萬名Uber司機上凱達格蘭大道陳情,Uber台灣區總經理吳罡出面說明。(圖/記者李毓康攝)

▲Uber台灣區總經理吳罡直指,Uber是科技平台,不會轉作計程車。(圖/記者李毓康攝)

國外面對Uber之處理方式,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者,包括多數歐洲國家;允許以網路運輸公司營運者,僅美國部分州(多屬計程車服務極度缺乏地區)。以上顯示多數國家對於Uber仍採禁止或依當地交通運輸法規規範管理。交通部期盼Uber在台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提供網約車服務,真正落地納管、合法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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