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男房門前打手槍 深夜闖心儀女房間「爽揉奶自慰」

▲做愛、打砲、愛愛、性侵、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男潛入心儀女子房內打手槍。(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25歲的李姓男子碩士畢業後在新竹找工作,承租一間出租套房,沒想到相當心儀女室友,竟在凌晨3時許,穿著內衣褲潛入被害女子的房內,還撫摸對方胸部,甚至在旁尻槍自慰行為,被害女子驚醒後大叫,他才離開房間。

判決書提到,李男與被害女子在同一棟大樓承租套房,但為不同樓層,他因心儀對方,竟於去年10月某天凌晨3時許,僅穿著內衣褲前往對方居住之樓層,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徒手開啟房門,見她熟睡之際,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以手撫摸右邊胸部,並在身旁自慰,後來被害女子驚醒大叫,才拔腿落跑。

另外,李男為該大樓之住戶,明知該處樓梯間設有監視攝影器,且大樓內也有其他住戶,可能因進出而行經樓梯間,竟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接續數次在被害人房門外打手槍。直到被害人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全案才曝光。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酌李男犯侵入住宅、乘機猥褻、公然猥褻罪,雖無前科紀錄,但於深夜無故侵入被害人所居住之未上鎖房間,顯不尊重他人之住屋權、影響他人居住安寧,造成對方身心恐懼,加上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利用被害人熟睡不能抗拒之際,撫摸胸部,乘機猥褻得逞,顯不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所為已造成被害人內心深感恐懼,身心受創。

法官認為,李男又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意圖供人觀覽、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已造成公眾不適感,並造成他人心理厭惡、噁心,顯見法紀觀念淡薄,影響社會風俗,所為實非可取,且被害人稱他的行為所為已對內心、生活及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最後,法官依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3月,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月,和命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9月,不得易科罰金。

性侵、撿屍、迷姦、強暴、輪姦(圖/黃克翔攝/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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