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讀修正 擴大預防性羈押「酒駕、兒少性剝削」也納入

▲藥事法修正案三讀,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圖/記者林敬旻攝)

▲《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7日)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包含: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現行《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綠委陳培瑜所提修法版本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因此她提案修法,希望保障兒少福祉。民眾黨團提出版本,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該修法在今日立法院會中朝野無異議狀況下三讀,條文明定,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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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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