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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講師強制猥褻女職員 台南地院判8月徒刑、緩刑3年

▲台南地院審理外聘講師強制猥褻案,認定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審理外聘講師強制猥褻案,認定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一名王姓外聘講師於授課前,在單位貴賓室內對女職員強制猥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台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須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及完成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王男為某單位之外聘講師,2025年1月21日傍晚6時許,被告前往單位準備授課,由受害女性職員接待至貴賓室等候。雙方談話期間,女方說明因健康因素將休假半年,後續由代理人聯繫,未料王男竟在近距離接觸時,對女方做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

王男不顧女方推拒,基於滿足性慾之犯意,兩度強拉女方觸摸其身體私密部位,構成強制猥褻。女方事後驚恐離開現場,向同事訴說並報警處理,相關事證包括被告自白、告訴人陳述、同事證述、即時通訊對話紀錄、醫院急診病歷、性騷擾申訴調查資料,以及監視器畫面等,均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法院指出,王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金額全數給付,取得被害人諒解,犯後態度尚可;另衡酌王男年邁、無前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認刑度足以警惕,無立即執行之必要,依法宣告緩刑3年。

此外,法院為避免被告再犯,並強化其法治觀念,裁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完成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若違反相關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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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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