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翻修《採購法》 有前提下刪除3家投標家數限制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圖/記者陳家祥攝)

▲工程會主委陳金德。(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提升採購效率、保障廠商權益、完善停權制度、強化公平競爭及精進作業流程,工程會今(24日)表示,已在11月11日提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修正52個條文,為歷來修正幅度最大。重點包括刪除3家投標家數的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以及加重處罰累犯廠商等。

工程會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因應長期以來採購制度運作結果有幾個被各界討論、認為不合理的現象,配合實務執行,與時俱進,必須透過修法加以突破,並整理出4大重點。

首先,強化採購資訊的即早公開,並刪除3家投標家數的限制。工程會指出,現在標案資訊公開程度與採購法剛施行的民國80年間已不同,公開的網路資訊難以被封鎖,而且電子領標已成常態,廠商無法預知他人是否會領標、投標,現行第1次公開招標須達3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造成原僅1到2家廠商可承做的案件被迫流標,機關須再重新上網公告,影響採購效率。

工程會盤點WTO政府採購協定及美、英、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度,也無此家數限制,因此研擬在採取幾項強化公開透明的配套,包括新增機關須於每年預算通過後公告年度採購計畫、採購前招標文件公開閱覽等前提下,修法取消3家限制,減少形式門檻、提升作業效率,有效降低「湊家數」、「假投標」等不必要現象。

第二,簡化最有利標作業。工程會說明,近年一直被討論的媒宣採購評選案件,實際是採用「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這是需要上網公告的,但因列在限制性招標項下,常被誤解為係採不公告方式辦理,本次刪除此採購模式,回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也是一種正名;此外,未來機關評出最有利標即可辦理決標,免除議價程序,並刪除最有利標須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第三,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讓其「剛性化」,要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方能調整,避免不公平契約條款。為強化保障廠商權益,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估驗周期不能間隔太久,以及分包商之契約價金於主包商受強制執行時,分包商契約價金債權有優先受清償權利,以減輕分包商資金壓力及擔心領不到款項而不願進場施作。

最後,則是提出對於違規廠商停權規定的重大改革,包括增訂廠商「免責條款」,廠商執行政府採購契約,內部已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且未因此得到不法利益,廠商可舉證免責,以平衡業界反映「一人犯錯卻全體受罰」情形。

於實際違法違約之行為人為自然人,一旦該行為人另設廠商借殼再生或同時為多家廠商之代表人,則無法阻擋其參與新標案,如採相同經營模式,將持續危害各機關,因此增訂無論現有或新設相同代表人之廠商,皆會受停權效力所及來強化防堵。

此外,加重處罰累犯廠商,參考刑法對於累犯的處置,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數項違失行為累計計算執行刊登期間,最長5年;此外,即將被刊登公報之廠商已被另一機關停權中,此機關應自該期間結束後接續刊登,以解決同一廠商停權期間重疊未達應有處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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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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