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攻案後,網上出現許多恐嚇言論。(圖/記者陳以昇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27歲男子張文日前於台北車站與中山商圈發動隨機攻擊,造成4死11傷的重大慘劇,隨後,社群平台出現多篇恐嚇性貼文,揚言進行「無差別攻擊」或散佈暴力模仿言論,引發社會高度不安。針對警方查獲相關嫌疑人,檢察官裁定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一事,網上掀起質疑聲浪,而律師陳君瑋也發文分析關鍵。
隨機攻擊引發模仿效應 網路恐嚇言論四起
在張文案發生後,網路空間出現大量具威脅性的言論,內容包括預告攻擊地點與效法作案手法。這類言論不僅加劇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民眾的心理壓力,也迫使警方加強巡邏與網路偵蒐。
針對相關案件僅以5萬元交保,引發外界質疑「為何不用羈押?」律師陳君瑋直言,若僅是以文字散播恐怖攻擊訊息,仍須回歸現行法條評價。
法律分析:恐嚇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適用
陳君瑋表示,依《刑法》第305條規定,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並致生安全危害,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於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則多半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最重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刑度本就有限。
他進一步說明,檢察官在是否羈押的判斷上,會考量案件是否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有共犯結構,以及是否存在逃亡或再犯風險。由於相關恐嚇行為並未造成具體傷害,法定最重刑度又僅2年,通常難以認定有羈押必要,因此多以交保處分。

▲內政部表示,農曆年前各地重大活動,共部署警民力共1萬7295人次。(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為何僅以5萬元交保?
至於交保金額僅5萬元是否過低,陳君瑋指出,保釋金並非懲罰,而是確保被告不逃亡、不再犯。金額高低會依被告的身分、經濟能力評估,該案被告為大學生,5萬元是否足以產生警惕效果,屬於檢察官依個案經驗所作的裁量判斷。
法律程序與公共安全的衡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101-1條之規定,羈押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如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雖然「預防性羈押」可用於防止被告反覆施行特定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等),但對於單純言論恐嚇且為初犯、無前科的學生,法院多傾向採取較輕微的保全措施。
法學專家提醒,儘管司法程序需遵循比例原則,但網路空間非法外之地。散佈「無差別攻擊」之言論,除了面臨前述刑責與罰鍰外,若造成公眾恐慌導致特定場所營運受損,受害者亦可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在社會動盪時期,司法裁量除考量被告權益外,如何兼顧社會安定感與預防仿效行為,仍是目前法界持續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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