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收藏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影片,二審今天宣判,他被改判1年6月、緩刑4年,幾乎可以確定不用入獄服刑。高院改認定黃子佼犯下《個人資料保護法》較重的罪名,被害人共有37人,但因他與37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支付完畢,法官認為「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所以給予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

▲黃子佼收藏兒少性影像案,二審獲判緩刑。(圖/記者周宸亘攝)
黃子佼遭檢警查出身為兒少情色網站「創意私房論壇」的高級會員,家中電腦下載2259部兒少性影像檔案,其最小被害人年僅10歲,最大也才17歲;她們裸露身體,甚至還被迫穿學校制服、手拿寫著姓名等個資的紙張拍攝。檢方隨後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黃子佼拒不認罪,一審因此將他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黃子佼改口認罪,並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不過因部分影像中,有女童、少女手持包含姓名、學校的個人資料拍攝,因此有被害人律師爭執本案應涉及刑度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無故蒐集使用個人資料」,高院因此進行審酌。
全案於25日宣判,高院改認定黃子佼確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高院認為,「被告為了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且從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對於我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環境,影響非輕。」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
不過高院也指出,黃子佼先前並未犯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再加上他與37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最後宣告他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還需接受法治教育3場。
另一方面,由於高院變更法條判刑,全案原本二審即定讞,但變更法條後,全案可上訴第三審。但因黃子佼、律師均未到庭聽判,無從得知是否上訴第三審;而檢方如果不滿判決結果,也可提起上訴。
此外,本案一審認定35名被害人,上訴二審時,檢方又移送12名無從追查被害人之性影像案併案審理,被害人因此增加至37人,但其中10人無從得知身分,無法製作筆錄;甚至有被害人被找上門後,否認自己為影像中人,高等法院已將這部分退回檢方另外分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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