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新併」為由解約新壽不可行? 北市法務局:本就有換約同意權

▲▼媒體盛傳輝達台灣總部已確定落腳在北士科,位置選定在新光人壽所取得的T17、T18基地。圖為新光人壽位在北士科的T17、T18鳥瞰圖,基地方正且已完成整地。(圖/記者湯興漢攝)

▲北士科T17、T18基地鳥瞰圖。(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輝達選定北士科T17、T18基地做為海外總部用地,但該處地上權屬新光人壽,依法不得直接移轉地上權,因此至今仍卡關中。北市府日前擬以「新新併」為由與新壽解約,但有法界人士認為「法理上難行」;對此,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指出,他也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都知悉法律,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

針對新光人壽公司(新壽)在士林科技園區 T17、T18地上權案的合約問題,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重申,根據合約規定(第4.2.1條),如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

連堂凱強調,「市政府本來就因為這個合約規定而有換約的同意權」,外界不應混淆事實,以訛傳訛,對承辦法律業務的基層公務員並不公平。

連堂凱指出,新壽公司未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讓存續公司繼受契約權利,依契約規定(第9.1.2.15條),可以「可歸責於新壽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說,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空地一片。市府會堅守合約,確保士林科技園區的土地能盡快開發,落實其產業發展的目標。

至於有律師以「公司法第75條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為由,刻意進行批評,連堂凱反駁說,他本人也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也都知悉相關法律。並指出,該律師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也有網友提醒,本府與新壽公司合約約定,甲方(市府)就乙方消滅後存續公司是否可繼受契約權利,契約約定市府有可否之權利,存續公司本應承受該契約義務。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審查、個案判斷,絕非橡皮圖章,且盼外界勿以訛傳訛。

而外界有心人士提出「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連堂凱表示,市府與新壽公司間其它案件,如「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完成並已進入營運階段,本府已請新壽公司可依約來文取得本府同意。「南港轉運站BOT案」因該案工程進度落後,請新壽公司向本府說明釐清合併後如何改善工程進度,本府再審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獨立案件依約審查,何來政策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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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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