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人妻認為老公多次載女下屬導致自2人失婚,憤而對女下屬提告求償100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花花」(化名)不滿丈夫「阿彰」(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頻繁與同公司女下屬「小芬」(化名)互動,甚至多次開車載她往返新竹、台北開會,認定2人已發展出不正當關係,最終導致自己離婚,憤而對小芬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不倫情事,判決花花敗訴。
指控女下屬介入婚姻 人妻提告求償百萬
花花主張,丈夫阿彰任職於某半導體大廠,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間,與同部門女下屬小芬互動頻繁,除有訊息往來外,阿彰也多次駕車接送小芬往返新竹住處與台北公司參加例行會議。花花認為,這樣的互動早已逾越一般同事分際,嚴重破壞家庭和諧,最終讓她承受極大精神壓力,甚至出現焦慮、失眠症狀,並在2025年1月與阿彰離婚。
花花因此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告小芬,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並聲請假執行。
女下屬反駁:只是公務往來、偶爾共乘
對此,小芬全盤否認指控,強調自己與阿彰僅是職場上司與下屬關係,所有訊息往來均為公務聯繫。至於搭車一事,小芬指出,因部門需定期北上開會,阿彰基於同事情誼及節省時間與交通成本,詢問是否順路搭便車,且並非固定、單獨接送,有時也會與其他同事共乘。
小芬也表示,後來經阿彰轉述,花花對搭車一事有所疑慮後,她便不再乘坐對方車輛,自己從未與阿彰有曖昧言詞或親密行為,夫妻離婚與她無關。
法官認定證據不足 「不能僅憑搭車就認定不倫」
法院審理指出,花花提出的戶口名簿、診斷證明,只能證明其婚姻狀態及因焦慮、失眠就醫的事實;至於與阿彰的對話紀錄,內容多為花花要求丈夫避嫌、停止接送小芬,以及表達自身感到受傷、被背叛的心境,並不足以證明小芬與阿彰間存在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行為。
法官強調,縱使能證明阿彰曾接送小芬往返新竹、台北,也不能因此推論雙方必然發展不倫關係,原告主張小芬侵害其配偶權,欠缺具體證據支持。
人妻求償百萬遭駁回 仍可上訴
士林地院最終認定,花花未能舉證證明小芬有不法侵害其配偶權的行為,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假執行均無理由,依法全數駁回,訴訟費用由花花自行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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