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師大女足抽血!律師痛批「恐涉3罪」:校方把責任撇得乾乾淨淨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台師大女足教練周台英爆出要求學生「抽血換學分」,強行逼迫女學生配合計畫抽血。瑩真律師表示,教練強迫抽血行為恐違反《刑法》強制罪、傷害罪,以及違法蒐集個資,然而校方聲明只講到《人體研究法》,沒有說明刑法、個資法的刑責,沒有幫助學生採取法律行動,更把國賠義務撇得乾乾淨淨。

瑩真律師在臉書發文,如此離譜的事件居然會在台灣發生,讓她感到怵目驚心,而台師大的聲明避重就輕,根本沒有面對周台英教練所犯下的錯誤,也完全沒有擔起學校監督及調查的責任,「這種道歉ChatGPT都寫得比台師大好。」

瑩真律師指出,周台英未提供完整資訊、也未取得學生事前同意,甚至沒保障學生能隨時撤回意願,違反《人體研究法》,但該法僅處罰鍰或終止研究而已。她強調,若強迫抽血行為屬實,更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強制罪與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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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抽血。(圖/彤彤授權引用)

▲學生記錄下抽血的畫面。(圖/彤彤授權引用)

瑩真律師指出,周台英沒有事先取得同意就強行抽血,甚至以畢業學分威脅學生配合,完全符合《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若未經同意便以針具刺入學生身體,亦涉及傷害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黃瑩真強調,血液檢體內含可識別個資的資訊,屬《個資法》保護範圍,若未依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則構成違法蒐集個資,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教練個人刑責,學校也脫離不了關係。黃瑩真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公立學校老師屬於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若教學行為侵害學生權益,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台師大屬於賠償義務機關」,但台師大的聲明中指講了《人體研究法》,隻字未提自身國賠義務,也未協助學生進行法律申訴,連調查報告到底調查出什麼結果都不知道,「看到一所國立大學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實在令人遺憾痛心。」

本文獲「瑩真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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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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