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岸戶籍將喪失台灣身分 陸委會令釋:身分證、定居證也算

▲▼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

▲中國大陸身分證、居住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

記者蔡紹堅/台北報導

兩岸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否則將喪失台灣身分。對於法規中「設有戶籍」之部分,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陸委會16日發出令釋,核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令釋中提到,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

令釋中也強調,此舉是為了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

▼中國大陸定居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

▲▼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圖/記者蔡紹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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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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