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真兇另有其人!男子自首頂罪遭識破 法院判處拘役50日

▲菜刀,砍人,恐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謊稱砍人掩護友人,詹男犯頂替罪被判拘役50日。(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汪姓男子與張姓、林姓友人共謀行兇,持刀砍傷陳姓男子。案發隔日,汪的友人詹姓男子向警方自首,謊稱是他動手行兇。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真兇的身形明顯比身材瘦小的詹男壯碩,加上被害人陳男指認行兇者並非詹男,警方最終查明為汪男所為,將其依法送辦,並依頂替罪將詹男究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處詹男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3年7月某日下午4時許,陳姓男子駕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街道,途中遭兩名男子攔車。其中一人拉開車門,另一人持開山刀朝陳男揮砍,導致其左手指撕裂傷。陳男試圖反擊,兩名歹徒隨即跳上接應車輛逃逸。

翌日,詹男主動向警方投案,聲稱自己是行兇者。瑞芳警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行兇者身高約170公分,體型壯碩,而詹男僅160公分,身形瘦小。為求慎重,警方請陳男指認,確認砍傷他的並非詹男。

進一步調查後,警方鎖定31歲汪姓男子涉案,並查出其與張姓、林姓友人共謀行兇。檢方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以強暴罪」起訴汪男,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張、林兩人仍在逃。

至於詹男,明知汪男是真正行兇者,卻向警方自首頂罪,影響司法偵查的正確性,並額外浪費檢警人力與司法資源。法院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頂替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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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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