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自曝外遇7年「買房送小三」 正宮求償70萬卻吞敗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廖姓女子今年1月間因丈夫突然坦白,才知道丈夫與余姓女子已經發生7年婚外情,還幫對方買了房子,就在夫妻倆的住家後方,憤而決定提告求償70萬元;余女則表示,事情曝光之後,她已經匯款140萬元給廖女,並備註是「買車錢加賠償金」。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廖女已獲得賠償,不能重複請求,因此裁定駁回。

▲▼看房,買房,房產,購屋,房仲,租屋。(圖/CFP)

▲人夫坦承外遇,還買房子給小三。(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廖女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在今年1月26日向她坦承與余女發生婚外情,且已經交往7年,還為了對方在住家後面買房,以便就近照顧,後來夫妻倆在同年8月間離婚;她認為余女過往的行為侵害到自己的配偶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70萬元。

余女則承認確實和人夫保持長達7年的婚外情,但廖女與人夫的婚姻早已只剩空殼,就算有侵害到配偶權益,應當也很輕微;此外,事發之後,她在同年3月26日匯款140萬元給廖女,並備註是「買車錢70萬加賠償金70萬」,廖女已經獲得賠償,應當不能再以此為由求償。

對此,廖女表示有收到匯款,但這不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而是余女承諾要給她買車的錢,匯款紀錄的備註只是片面記載,不能約束她。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余女匯款時備註這140萬元是「買車錢70萬加賠償金70萬」,依民法第321條規定,指定其中70萬元抵充損害賠償之債,即是在70萬元的範圍內產生清償損害賠償之債的法律效果,恰好廖女求償的金額也是70萬元,理當已算獲得清償,不能重複請求。

法官接著表示,另依民法第321條規定,應抵充之債務,應由清償人指定,而不是由受清償人指定或由雙方約定,所以余女匯款時的備註,是有抵充損害賠償的效果,最終不採信廖女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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