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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TDR遭判重刑 財經專家:法令不周延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近年以來對於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範圍有諸多爭議。(圖/資料照片)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爭議頻傳,財經專家賴憲政表示,因為台灣投資管道偏少,台灣人還是最愛買股票;只是不管投資或投機,只要公開、公平、公正,大家願賭服輸,各安天命;但如果買賣台灣存託憑證TDR在法令不周延的情況下,錯誤解讀而被判重刑,真的是非常無辜。

▲買賣TDR遭判重刑,財經專家搖頭:法令不周延。(圖/翻攝賴憲政臉書)

▲財經專家賴憲政直言,不僅一般民眾搞不懂TDR,連法學專家也莫衷一是。(圖/翻攝賴憲政臉書)

賴憲政直言,不僅一般民眾搞不懂TDR,連法學專家也莫衷一是,「但有人因為買個大家都弄不清楚的金融商品,被判18年重刑,堪稱是冤獄。」

賴憲政也提到過去立院質詢的新聞,時任立委的蔡易餘質詢金管會證期局長王詠心,依照王詠心當時的回覆來看,TDR是101年才正式納入證交法範圍,既然法律不朔及既往,101年以前買賣TDR而起爭議者,是不是不該用證交法判刑呢?若以前金管會有核定,為什麼還要再增修證交法?還在100年年報寫到罪刑法定?99年的立法院修法資料內還寫說要比照國內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證交法。

同樣的說法,在日前多場法學研討會上也引起廣泛討論,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律師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TDR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TDR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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