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活魚運搬船管理辦法出爐 漁民批擾民增成本醞釀抗議

▲抓石斑魚             。(圖/民眾提供,下同)

▲抓石斑魚。(圖/民眾提供,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農委會漁業署(7)日公佈新修訂「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要求養殖漁民及活漁運搬船業者在石斑魚出口前,必須出示1個月內的檢驗報告,運搬船業者在抓魚前14天必須再做一次檢驗,確定魚體符合規定;由於漁民認為,一個漁池有的必須抓4、5次,且時間超過1個月才能抓完,「同一個漁池未抓完必須重新檢驗,根本是擾民」,不但不合理,也提高漁民成本,醞釀到漁業署抗議。對此,漁業署相關人員還未做出回應。

▲抓石斑魚             。(圖/民眾提供,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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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石斑魚             。(圖/民眾提供,下同)

受大陸先前禁止台灣石斑魚輸往大陸影響,漁業署修訂活魚運搬船管理辦法,並在1個多前邀邀集漁會、養殖業者及活漁搬運業者參加。

會中有人向漁業署長反映,一個養殖漁池的魚,不可能一次抓完,有的要4、5次,時間可能超過1個月;既然在第一次抓魚時已通過檢驗,魚又未抓完前,也不可能放養新的魚苗,會被大魚吃掉,為何超過1個月還要再檢驗,根本是擾民;且每次檢驗,中央畜產會要收費檢驗魚體之孔雀綠、氯黴素、硝基呋喃代謝物及結晶紫等4類檢驗項目,合計費用要7950元,增加漁民成本,也很不合理。

當時主持會議的長官未做回應,卻直接公佈實施,由於怕影響選情,不敢在選前公佈,並於6日通知漁會、漁民及業者,7日就公佈實施,這項措施,不切實際,又增加漁民養殖成本引起漁民反彈,醞釀到漁業署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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