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政府6.29億買回美麗灣度假村 監委批濫用協調機制通過糾正

▲美麗灣渡假村仲裁結果出爐。(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延宕多年,台東縣政府以新台幣6.29億元買回,監察委員高涌誠17日表示,台東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把經過法院判決認定且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因此監察院通過糾正台東縣政府。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6日通過高涌等人所提調查報告,通過糾正台東縣政府,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投資合約及協調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並且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監察委員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上午召開記者會,高涌誠指出,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BOT案自2003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並且在2005年動工興建、2007年主體建物完工。

然而,高涌誠說明,台東縣政府在開發之前,沒有監督業者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放任業者不當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纒訟超過10年,台東縣政府在2020年依仲裁判斷,耗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實在有負縣民所託。

糾正案文指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把法院判決已認定的事項提送協調,由協調委員會在2015年6月27日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事由,以及未能通過環評而導致投資計畫不能繼續執行的責任,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其契約責任。

糾正案文再指,協調委員會在2017年3月23日作成該建物未來可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的結論,作為日後仲裁庭判斷台東縣政府應買回美麗灣建物的重要理由,台東縣政府對協調委員明顯不利於縣府及縣民的決議及結論,沒有本於公益原則提出異議,明顯濫用裁量權。

糾正案文也提及,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物未通過環評,無從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性資產作為估價條件,且BOT合約限制建物高度不得超過13公尺,房間數不得超過80間,台東縣政府買回的建物卻高19.8公尺,房間數達123間,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之行為解套。

田秋堇受訪時表示,早在自己過去擔任立委的時候,美麗灣的事件就鬧得如火如荼,過去曾經有人到立法院向她陳情,「他們非常悲觀地說,這件事情最後一定是仲裁」,可見得整個美麗灣事件就是「預知仲裁進行」。

趙永清則說,美麗灣度假村開啟了政商之間「不可告人的潘朵拉盒子」,從頭到尾耗時將近20年,過程歷經5屆、4位台東縣長,台東縣政府、美麗灣集團在這片美麗的海灣,留下一個不可抹滅的傷痕與哀愁,「我覺得這個是國人都必須共同面對、省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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