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優惠資格放寬 財政部:行政、公益法人可為公益信託受託人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4日修正「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財政部表示,目前的所得稅法與遺贈稅法,享租稅優惠的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所以常有放寬建議,因此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益法人,也可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疾管署署長周志浩、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疾管署署長周志浩、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財政部表示,公益信託類型日趨多元,現行「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享租稅優惠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同時,為達成公益目的、也防止藉公益信託之名而獲取不當租稅利益,應以符合「信託法」及稅法規定者,才能適用公益信託相關租稅優惠。

財政部解釋,為達成以上目的,擬具兩稅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之要件。
受託人由現行以信託業者為限,增訂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亦得為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增訂公益信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修正草案第77條第1款以外各款規定予以糾正,或依同草案第82條規定對受託人裁處罰鍰之次數,合計不得達2次之規定。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其他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者,應以受同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者為限。

二、建立公益信託申報制度。
贈與稅:個人提供財產成立或捐贈公益信託,不論該公益信託是否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要件,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現行為新臺幣244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所得稅:公益信託受託人應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每年5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所得額。

三、建立公益信託稅捐徵免機制。
公益信託存續期間:
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要件且所得發生年度符合「信託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用於信託本旨之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所得額,免納所得稅。
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要件之公益信託,惟於所得發生年度不符合「信託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當年度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財產返還捐贈人或委託人:
所得稅:返還財產中屬於捐贈或成立公益信託時已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捐贈費用部分,應由捐贈人或委託人(即受返還人)補繳稅款;又返還財產中屬該財產經運用發生之各類所得部分,應由捐贈人或委託人併入返還當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遺產稅:捐贈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6條之1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及依第20條之1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返還時捐贈人或委託人已死亡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受返還之翌日起6個月內,就所返還之財產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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